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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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四川商会章程
(江苏省四川商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2011年11月26日通过江苏省民政厅2012年1月5日核准,2015年1月 11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江苏省四川商会,英文名是:Sichuan Chamber Of Commerce Of JiangSu  缩写:SCOCOJ
第二条        本会是由川籍人士在苏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及四川省驻苏各类组织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树立科学发展观;引导会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热心公益;加强企业间的交流和合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扶持和促进川籍企业的发展;加强与江苏省、其它各省(市、区)和港澳台地区及国际组织的经济技术联系与合作,着力促进川苏两地经济共同发展;为会员参与江苏经济建设,开拓江苏省市场,繁荣川苏经济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接受四川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的协调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举办经济、金融、科技、信息、文化、法律、管理等方面讲座;组织会员参加各类经贸洽淡会和商务考察活动;
(二)向政府和有关组织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并协助落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会员之间的交流,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之间的了解,促进会员之间的协作;加强与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各经济组织、在苏商(协)会和境外驻苏商会、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为川苏经济发展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四)组织信息交流,提供经济、法律、产业政策等咨询服务。引导会员强强联合、以强带弱,促进会员合作、互惠互利,不断提升商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五)编印商会《经济信息》内刊资料,精心办好《江苏川商》文化形象杂志,管理运作商会网站,及时为会员提供资讯服务。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信息沟通、合作交流、咨询服务、企业培训;组织各类展销展示会、经贸洽谈会和学习考察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进川苏合作。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充分发挥各地市商会的积极作用,巩固商会工作基础;
(三)秉持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遵循“自主办会”原则。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履行会员职责;
(四)四川籍人士以及在四川出生、工作或生活过的非四川籍人士在苏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四川省驻苏的各类经济、服务组织和机构。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进行考察,秘书长审核;
(三)会长或执行会长批准;
(四)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经济、技术、科研、协作等项目和信息资料及其它服务的权利;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社会声誉;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或执行会长批准,先行终止会员资格,由常务理事会备案,予以劝其退会或除名。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受到国家司法机关惩处的,予以自动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理事会成员、秘书长、理事;
(三)    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四)    制定会费标准;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特殊情况需换届延期的报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选举或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理事会成员、秘书长、理事,需经下一届会员大会确认;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五)审议通过内部管理制度;
(六)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执行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召开理事会会议,
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三)确定需要提交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议案;
(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增补常务理事会成员,需经下一届理事会确认;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设会长一名、执行会长一名、常务理事会成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理事若干名。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四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执行会长、常务理事会成员、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理事会成员人选根据工作需要,按社会代表性、影响力和知名度,以及热心商会工作等条件在会员中协商、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会工作;
(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督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签署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工作;
(二)召集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代表会长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商会日常工作;
(三)检查指导秘书处工作;
(四)代表商会出席重大活动,签署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外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设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认真贯彻落实会长会议、理事会议决定的重大活动事项;
    (三)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认真抓好秘书处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抓好队伍建设和党建工作;
(五)协调各地市分会、行业分会开展工作;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人员,报请会长或执行会长批准;
(八)向会长、执行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并抄报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和社会组织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兴办经济实体或开展活动、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二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要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5年1月11日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